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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运输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承运后的货物运输合同,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 

  承运人不办理: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运输限制和蜜蜂的变更; 

  2.变更后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输期限; 

  3.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4,第二次变更到站。 

  货物运输合同在承运前变更办法另行规定。 

  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货物运输变更由车站受理,但整车货物变更到站,受理站应报主管铁路分局同意。 

  车站在处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变更的根据,改正运输票据、标记(货签)等有关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变更到站时,并应电知新到站及其主管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和发站。 

  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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