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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的性质和特点
  多式联运单据可分为流通形式和不可流通形式。可流通形式单据是指联运中至少有一程是海运的联运单据,并可凭此作为提货依据。 

  可流通形式联运单据的作用与海运提单一样,是证明经营人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管并占有了该联运单据上记载的货物的收据,是运输合同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有效背书后可以转让。这种多式联运单据一般称为多式联运提单。 

  不可流通形式单据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但是单据不能背书转让,不是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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